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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纠纷胜诉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张XX、职雯慧

  代理:被告

  案情简介:王X与谢X原系同事关系,后王X离职。某工厂于2016年启动棚户区改造,王X以曾经居住过的公房是“借”给谢X为由认为拆迁补偿安置对象应为自己,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将拆迁安置对象更名为王X。

  办案流程:在接案后,团队律师进入实地走访调查,并与拆迁项目部了解历史变迁及拆迁安置整个过程,在取得有利证据后,进一步与当事人多次沟通情况,与相关证人取得联系要求其出庭作证。庭审过程中,律师明确抓住辩论方向,紧紧围绕“借用”举证、质证,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十分感谢该律师团队并亲自送出锦旗感谢本团队律师。

  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法律依据:第六条 (被166篇案例引用)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547021篇案例引用)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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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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