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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瓜分公房拆迁补偿款,侵犯同住人利益无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律师价值:

  无论当事人要推翻已存在的家庭协议的动机如何,作为代理律师,就事论事,站在法律的立场上,认定:侵犯了同住人利益的拆迁补偿款分配协议无效,即使同住人的母亲也是协议的签订人之一,但没有得到儿子的授权,该协议不发生效力。公房的拆迁款不是遗产,户外子女没有利益。推翻家庭协议,为当事人额外争取到36万余元的利益。

  案情:

  本市黄浦区成都北XX某弄某号二层中厢房、三层阁为公有居住房屋,原承租人为施X、施B、施C、施D四姐妹的父亲施X(已过世)。系争房屋原由施X夫妇生前携全家共同居住,三姐妹成年后因结婚或插队等均将户口迁出并迁居他处。1993年6月施X的儿子吴X户籍自浙江菱湖迁入系争房屋,1997年吴X因就读大学将户籍迁出,2001年大学毕业后户籍迁回系争房屋。2008年2月施B户籍自本市北京东XX迁入系争房屋。2008年4月施X户籍自浙江湖州迁入系争房屋。2008年12月施C户籍自本市河南南XX迁入系争房屋。施X夫妇过世后,系争房屋一直空关直至被征收,承租人户名未作变更。

  2010年6月,施X作为甲方、施B作为乙方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约定:“若甲方有户口迁入要求,乙方在自己能力范围内需积极配合甲方办理迁户手续,同时甲方承诺6月1日后迁入的户口不享受拆迁房屋按面积补偿款,只享受按户口补偿款”。2012年5月,吴X的儿子于系争房屋报出生。

  2012年10月19日,静安区人民政府对系争房屋所在地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2013年3月6日,四姐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关于动迁成都北路XXX弄XXX号拆迁款户口内人员分配方案如下:施B柒拾肆万元正,施X(壹家三口)玖拾万元正,施D贰拾万元正,施C捌拾万元正,对此分配无异议,如有违反甘愿罚款贰拾万元整。另如今后拆迁款大于贰XX万元以上,先弥补施X壹万元,其余多余款项由施B、施C、施D三人分配,期房过渡费归各买房人所有”。

  该协议的签订施X的儿子吴X并不知情,事后得知后,认为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对此并不认可。施D户籍不在拆迁公房内,无权取得拆迁补偿款。公房不是遗产,不能按遗产处理。于是吴X委托张峥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配。

  法院认定

  家庭协议并无吴X的签名认可,而施B、施C、施D又未能证明吴X同意该协议,故被告要求按该家庭协议进行分配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征收利益中,产权调换自行购房补贴归不选购房屋的施B所有,过渡费由选购房屋的施X、施B各半所有,房屋价值补偿款由户籍人员五人均分,协议生效计息奖励费按各人所得比例分割。

  裁判结果:

  推翻家庭协议后,施X、吴X及其儿子在安置房屋未变化的情况下,增加了补偿款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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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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