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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要拖欠货款时,对方也要支付律师费的案例

沭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夏晓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2539元、利息损失412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9日,被告从原告处赊购木材,欠货款8024元未付,被告向原告出具8000元欠据。2016年8月10日、8月26日、9月9日,被告又三次在原告处赊购木材,欠款14539元未付并出具欠据。被告合计欠原告货款22539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书写在同一张纸上的欠据二份和还款承诺一份,并提交了销货清单原件二份、复印件二份,被告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葛**向原告周**购买木材,被告于2015年10月31日确认欠原告货款8000元,并出具欠据一份,欠据主要内容为:"今欠**木材经营部木材款捌仟元正(8000),其欠款是2014年的款项,我承诺2015年11月8日前还,如不还用机器抵冲。2015年10月31日。"后被告又向原告购买木材,被告于2016年10月14日确认欠原告货款14539元,并在前述欠据背面书写欠据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欠到周**,木材款壹万肆仟伍佰叁拾玖,一个星期内如不还机器抵押,***,2016年10月14日。"2016年11月27日,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在前述欠据背面空白处又书写还款承诺一份,内容为:"12月1日还款,如不还款所有费用由被告***出,所有追缴费用。***,11月27日。"到期后被告仍未支付货款,原告索款未果,诉至本院。

  另查明:为提起本案诉讼,原告于2016年12月5日委托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夏晓廷作为代理人,约定律师费为*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葛**向原告周**购买木材,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共计22539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两份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412元,该数额未超出法律规定标准,和原告损失相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本院认为,被告在还款承诺中明确写明"如不还款所有费用由被告出,所有追缴费用",系双方对原告因主张权利所支出的费用如何承担的约定,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产生法律效力,律师代理费属于追缴费用范围,应当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其律师代理费用为*000元,本院认为,该数额超过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本院酌情在**00元范围内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22539元、利息损失412元、律师代理费**00元,合计2615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计237元(原告已预交237元),由原告负担10元,由被告负担2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4元(户名为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为46×××80,开户行为中国XX,征收单位为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祝XX

  书 记 员  张XX

  书 记 员  王XX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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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沭阳县人民法院

标      的:261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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