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潘XX,男,1986年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现住福建省闽侯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9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6)690号起诉书指控潘X涉嫌危险驾驶罪。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潘XX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仓山区南二环XX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潘XX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潘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我作为辩护律师,经过仔细阅卷后,发现当事人并未造成社会危害,仅仅前后开出不到一百米,就被警察拦下进行酒精测试,且犯罪情节十分轻微,系初犯,当事人并没有抗拒抓捕,前后供述均一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等角度进行辩护。缴纳罚金无疑是对刑事案件至关重要的,在当事人有条件缴纳罚金的情况下,应积极劝导当事人尽快缴纳罚金,对案件的量刑起到减轻的作用,也能说明当事人的认罪态度比较好,本案最终判决被告人潘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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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1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