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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人欠款起诉,挽回42870.10元经济损失

灌南县人民法院

  查明事实:2013年3月1日,原、被告约定:被告将*******头庄村3间3层房屋一栋以“费用包干、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原告施工;费用按房屋建筑总面积并以210元/㎡计算;付款方式,地基完成付15%、第一层完成付20%,第二层完成付20%,第三层完成付20%,等工程全部结束验收完,全部付清。合同还对工程质量作出了约定:主体结构建设时,墙体要垂直、整体平整,所有的门及门窗的安放与墙体成一条线;粉刷时,墙体均匀,无裂缝,内墙面达到整体水平、平整、无裂缝,门及门窗与墙接触地方的粉刷看不到缝隙,天面要达到厚度均匀,无裂缝…,待工程全部结束后,甲方进行竣工验收。

  上述工程于2013年9月结束,被告暂在一楼居住使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一致确认房屋建筑面积计440.81㎡(13.42m×11.85m×3-36.27㎡)。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已支付了原告5万元,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工程结束后,被告安排原告为其贴地脚线,费用计400元,尚未支付。

  另查明,2013年10月21日,被告单方委托连云港市*******鉴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屋二层现浇楼面板开裂及渗水等问题进行鉴定,鉴定分析意见为:该房屋无法对照国家验收规范进行质量等级判定,就本工程而言,施工方属于包工不包料工程,故而,施工人员要对上述工程因施工不当产生的质量问题负责…。经质证,原告认为,该鉴定机构无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上没有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书未附鉴定人执业证书,原告对该鉴定意见不予认可。同年11月19日,被告徐**作为原告,以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郑XX赔偿其因施工不当导致住宅楼整改费用7万元,案号为(2013)南民初字第2645号,后徐**撤回诉讼。

  法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签订《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原告按协议约定完成了相关工程并交付被告使用(暂在一楼居住使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一致认可房屋建筑总面积为440.81㎡,法院予以确认。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210元/㎡计算,故涉案房屋工程总价款为92570.10元,被告已支付50000元,余款未支付。工程结束后,被告另安排原告为其贴地脚线,费用400元,尚未支付。综上,被告仍应支付原告工程款42870.10元(92570.10元-50000元+400元)。被告虽辩称,原告所建房屋为不合格工程,存在安全隐患,致被告无法进行验收且无法入住,并向法院提供连云港市*******鉴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但该鉴定意见系被告单方委托;鉴定意见书上没有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书未附鉴定人执业证,故对被告提供的该份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另辩称,原告所建工程为不合格工程,故不同意支付工程款,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对因原告施工不当给其造成的损失保留诉权,其未提起反诉,亦未对维修整改的费用进行鉴定,故对被告此项辩解,法院不予采信。其可待有充分证据后,就上述损失另行主张权利。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郑X*要求被告给付的工程款4287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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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灌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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