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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打借条,两人还欠款,本息150000余元获得人民法院支持

灌南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9日,被告秦X*向原告惠**借款100000元,同日,被告秦X*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惠**现金壹拾万元¥100000元。借款人秦X*2014.9.19_2015.9.19(年息贰万元正)。另关于借款如何交付,原告提供银行汇款收据一张,证明借条出具当日原告通过妹妹****帐户转账93800元交付给被告秦X*,另外6200元借款原告称系通过妹妹****现金交付给被告秦X*。根据灌南县民政局婚姻记录档案载明,两被告于1986年10月2日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9月7日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12月23日登记离婚。法院认为,原告惠**与被告秦X*之间的借款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属有效。现双方约定的偿还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秦X*偿还借款并从借款之日起按借条约定的利率给付相应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也予支持。因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方均没有证据证实该借款债务非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程XX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于法有据,被告程XX应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秦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惠**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从2014年9月19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二、被告程XX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确定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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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4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灌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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