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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集团公司追回约2300万元借款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概要:

  XX公司委托B银行将几千万元借给XX公司,由自然人D、E提供担保,后XX公司逾期未归还,担保人D、E没有向XX公司、B银行承担担保责任,虽经延期,但到期仍有约2300万元没有还清,经多方、多次协商未果。(委托贷款、金融借款纠纷)

  律师作用:

  XX公司、B银行遂共同委托肖XX师、肖X律师向法院起诉XX公司、D、E,请求法院判决由XX公司、D、E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等。(诉讼请求)

  肖XX师接受XX公司、B银行后,立即收集案件有关证据材料,及时准备民事起诉状等起诉资料,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XX公司、D、E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案件有关的诉讼法律文书。

  本案经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肖XX师围绕诉讼请求,经举证、质证、辩论,向案件承办法官充分阐明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请求的代理意见。

  最终结果:

  经努力,在法院作出判决前,被告XX公司、D、E及时、主动向原告归还了借款,最终实现了委托人索债的目的,委托人遂向法院撤回起诉,双方最终息诉,实现各方权益最大化,有利于双方和谐共进,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

  【法院认为,原告贵州XX公司、兴业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XX公司、兴业XX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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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230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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