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本案原告起诉三被告返还财产40万元,被告一系原告的儿子,被告一、二原为夫妻关系,后离婚,被告三系被告一、二的儿子。2011年,原告将本人房屋卖掉,所得房款44万元,原本打算用此款养老,但是被告一、二趁原告住院治病期间,私自将原告保险柜中的卖房款取出,后存入被告二名下,又将存折归还原告。2012年,被告一、二以为原告买房的名义又骗原告取出后存入被告三名下,但原告后来查询存折,款项已被被告三取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将自己的款项存入被告三名下应认定其有将该款项赠与被告三的意思表示,但该款项在存入被告三名下后,储蓄卡一直由原告持有并保管,说明原告并未将该款完全交付给被告三,诉争款项应属原告所有,故法院不认可被告关于赠与的答辩意见。被告三通过挂失的方式取走并花费该款的行为,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
法院判决:被告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40万元。
本案判决依据的法律规定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十五条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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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标 的:4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