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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婚内财产擅自赠与“小三”终究无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赵X与牛X为结发夫妻,后因感情不和分居,分居期间牛X购买住房一处,牛X身患绝症,向赵X提出离婚,后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赵X对该房情况不得所知,牛X与赵X离婚后第7天,与王X再婚。再婚当天牛X以遗嘱方式指明,若王X能不离不弃对其照顾至去世,该房有王X继承。该遗嘱经牛X子女及见证人签名确认,之后不久牛X又在其子女持有的遗嘱上注明,该房有王X居住至过世后,房屋有其子女继承。半年后,牛X又将该房以夫妻间更名方式,将该房产权赠与后妻,同时通过公证遗嘱方式确认,该房中属于牛X权利均有后期王X继承。牛X及其后妻相继去世,牛X之子,经查询发现该房为牛X与赵X婚内财产,将该信息告知赵X,几经辗转,赵X找到我,我听取赵X陈述分析案件基本材料后,建议案件从赠与无效角度进行切入。后经法院审理,支持原告赵X的诉请,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归纳案件争议焦点:1、牛X与赵X离婚时,其他财产已处分完毕是否包括该房;2、牛X子女在遗嘱上签名,是否构成对赵X的表见代理;3、赵X撤销之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律师分析,虽然离婚协议上有,其他财产已分割处理完毕的表述,但系争房为牛X与赵X婚内所得,没有证据证明离婚时双方对该房已经进行了处分,也没有证据证明离婚时赵X对该房明知,因为该房获得的时间节点为,原被告分居期间,房产作为家庭重要财产,在离婚协议中不做表述,明显不符合常理,而且该房最后是牛X与再婚后王X居住,牛X离婚时隐匿该财产概率很大。

牛X离婚后7天再婚,同一天做出家庭“遗嘱”对该房屋进行处分,若存在明确告知原告的情形,该家庭“遗嘱”或“家庭协议”应产生在离婚之前,而不是离婚之后。同样赵X也未授权其子女对该房做出任何的处分,只是在王X去世后才得知该房的权属及变更情况,赵X从知道应该知道之日起,至诉讼并未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还有一个重点,“小三”早已介入牛X的生活,牛X再婚后再处分该房时,王X对该房来源,牛X的婚史均知悉,该处分行为并未经过赵X同意,所以王X获赠该房,并非善意。

本律师在接案后,进行大量的证据材料的论证,争议焦点的归纳,最终引导法官做出符合原告诉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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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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