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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轻伤不在刑事评判范围之内

黎城县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4日5时34分,李X驾驶晋DXXX小型轿车从黎城县XX出发,沿桥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坊西XX时,与正在清扫街道的任X、崔X相撞,导致任X当场死亡,崔X受伤。后经过鉴定任X系因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崔X腿部损伤为轻伤,伤残等级为十级。经过黎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李X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X驾驶的晋DXXX号小型轿车所投保交强险的A保险公司向崔X支付了10000元医疗费。

  2016年12月8日,李X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黎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黎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黎城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后经过审查,黎城县人民法院认为,李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向黎城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X委托本律师作为他的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就从轻减轻处罚和适用缓刑两个方面我和李X家属展开了工作,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于是,我方积极和受害人家属进行接触,希望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最终,与被害人任X的家属达成了285000元的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次,我对被告的讯问笔录、检查机关收集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了详细的梳理,针对每一个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进行了归纳总结,并制作了书面的代理意见。

  在庭审中,我们也提出被告人李X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的处理,属于自首,且被告已经获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完全符合法律上关于从轻减轻处罚和适用缓刑的规定。

  2017年5月12日,经过审理,黎城县人民法院下达了(2017)晋0426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

  可以看出我们的努力得到了法庭的认可,法庭对于被告自首、获得谅解的量刑情节进行了充分的考虑,并最终适用缓刑,辩护工作得到了被告及其家属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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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黎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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