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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解决办法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2011年3月13日,原告张X、被告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XX广场1110号商铺以256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了房款,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2013年8月1日,原、被告又签订了《商铺委托经营及管理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XX广场×号商铺委托被告经营及管理三年。同时还约定签合同之日起2014年1月30日为市场培育期及装修期,协议从2014年2月1日起执行。被告每年向原告支付租金,按照本商铺实际购房款256000元的8%计算,被告每年应支付房租2048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一年的房租。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张X万般无奈,找到我,请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我接到案子后,询问了张X一些问题,搞清楚了案子的情况,又查看了张X的同及协议等证据,认为这个案子胜诉的可能很大。着手准备起诉状,立案,向法院提交证据。我们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承担违约责任。

  我们向法院提交了2011年3月13日,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2013年8月1日双方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及管理协议书》,收款收据、刷卡交易单,拟证明被告将XX广场1110号房源商铺以总价款256000元卖给原告;原告并交纳了房款,于2014年2月1日原告已将该商铺交付给被告统一出租,同时证明被告支付原告一年的租金20480元。《对XX场全体业主的承诺书》及2016年1月18日原告向被告法定代表人的通话记录,拟证明被告向原告交付商铺后,180日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X与被告运城市XX公司于2011年3月1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运城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XX购房款二十五万六千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当事人对此基本满意,并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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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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