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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司法程序要回剩余款项80720元

沁源县人民法院

  2011年7月1日杜X到A煤矿公司从事测量员的工作,并签有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8月26日杜X在上班是在井下测量井筒进尺中受伤,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眼球破裂、右眼结膜异物,住院30天后办理出院手续回家疗养。2013年9月17日经过长治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杜X的伤残已达七级伤残,后A煤矿公司向杜X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但是,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等相关费用没有进行相关赔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杜X找到本律师帮助他进行后续的索赔事宜。

  该案中我们认为A煤矿公司应按照《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向杜X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988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6195元,护理费16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1500元,交通费500元。

  经过审理,沁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1)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向杜X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98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9875元;(3)支付杜X住院伙食补助费620元、交通费300元。

  裁决下达后A煤矿公司不服起诉到沁源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沁源县人民法院下达了(2016)晋0431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9875元;(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9800元、伙食补助费620元、交通费300。共计130595元。

  判决下达后A煤矿公司上诉到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过审理,下达了(2017)晋04民终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漫长的维权之路得以终结,通过我们专业的服务帮助当事人杜X索要到应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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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沁源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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