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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无辜负次要责任,通过诉讼一次性全部处理完毕

沁源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8日7时许,被告张X驾驶晋11111号车辆沿汾屯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41公里+200米(孔家坡村口)路段时与郭X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车辆越过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又与张B驾驶的三轮车相撞,发生双方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B被送往沁源县人民医院治疗32天出院,在家休养至今。经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B与郭X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张X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后经沁源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B损伤达10级伤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B找到本律师,委托我帮他处理索赔事宜。我们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赔偿我方所受到损失,且张X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等险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我们的索赔要求合理、正当。因与对方多次协商无果。我们将张X、保险公司、郭X起诉到沁源县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抢救费、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购买辅助器具费用、三轮车损失共计95000元。针对我方诉求,我们向法院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出院证、医药费票据、抢救急诊等票据、其他购药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修理明细及修理费用票据、工资证明、村委会证明、后续医疗费用证明等证据,积极为庭审做准备。

  由于本案所涉多方,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决定采用判调结合的方式来处理各当事人间的纠纷。人民法院下达了(2016)晋0431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B医疗损失10000元,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购买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45217.43元,财产损失2000元,共计57217.43元。同时人民法院下达(2016)晋0431民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张X就医疗费部分及财产损失垫付款18000元作为该两项补偿一次性了结。二、被告张X在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医疗限额1万元及部分财产损失2000元作为对原告的补偿。被告郭X也同意该款项由原告领取。三、被告张B自愿承担自己的财产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姚X、史X、田X)的一切损失,原告不在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至此,该案结束,判调结合的方式不仅挽回了原告自己因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也对之后可能的纠纷做了一次性处理,减少了不少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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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3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沁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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