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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抢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男,出生于贵州水城县

  被告人陆***,男,出生于贵州钟山区

  被告人张**,男,出生于贵州省水城县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陆***、张***报抢劫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陆***、张***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强成立,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陆***、马**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将原判刑罚与本案所犯抢劫罪所处刑罚数罪并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相关经济损失,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可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马**在二年零六个月以下,对被告人陆**、张**在二年以下量刑 的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已赔偿受害人并取得谅解,可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以上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第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5)黔钟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即“被告人马***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中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与原因犯抢劫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三、被告人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外罚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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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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