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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诉讼多要回5万元工伤赔偿

沁源县人民法院

  药X于2008年8月应聘到XX公司,先后任抽放队队员。抽放队班在长。2015年9月22日本人在上零点班期间因为移动设备,在90108回风顺槽搬迁抽放机器过程中,被机器砸伤右肩、右足。受伤后送到长治市华丰手足医院被确诊为:右锁骨中下段骨折,右外踝骨撕脱性骨折。后被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2016年8月31日被长治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长劳字(2016)10-93号评定为工伤伤残9级。

  工伤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对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药X向沁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一,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药X参加工作至今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二、请求公司支付药X二次手术费和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和恢复期间的工资。三、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720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734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720元。四、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49500元,第一次住院护理费2000元。五、支付鉴定费655元,二次手术期间生活费600元,护理费1200元,二次住院期间的工资4500元。

  仲裁庭经过审理以后,作出了沁劳仲案字(2016)第2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二、XX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72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344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6720元。三、XX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4480元,护理费1248,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00元、鉴定费、检查费655元、交通费1000元。

  收到仲裁裁决之后对方XX公司不服向沁源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药X找到本律师,委托我继续帮他处理索赔事宜。针对该次诉讼我们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我们的主张:一、两次住院病历首页。二、工伤认定决定书。三、鉴定结论通知书。四、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五、受伤后工资明细。六、受伤前12个月工资明细。七、鉴定费、检查费用票据、交通费用票据。

  在审理过程中,经过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解协议,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晋0431民初2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一、XX公司向药X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726.7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314.5元、鉴定费用655元、交通费1000元,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药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0180.3元,以上共计155876.5元。该案至此结束,调解结案,当事人也免去了不少诉讼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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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沁源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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