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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队无法查明事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同等责任

沁源县人民法院

  2015年3月18日,梅X驾驶晋D*****号车辆沿汾屯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交口长征路段时,遇到王X从家大门口向该路段跑出,王X为避让车辆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王X父母将王X送往沁源县人民医院检查后转入长治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天后出院。经过诊断王X左股骨骨折、颅脑外伤。本次事故经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证明认定王X在该路段受伤的事实,但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2016年8月17日,经长治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X达十级伤残。

  按照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梅X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赔偿王X的损失,且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但王X的监护人王A几次就赔偿事宜找到对方商量,均无果而终。无奈之下,王A委托本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焦点为:

  本案是否发生交通事故,王X的损伤与交通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王X的监护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如何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以及具体的赔偿范围。

  围绕争议焦点我们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 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沁公交证字(2016)第00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2)沁源县人民医院出院证、长治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历。(3)交通费票据(4)医药费、检查费票据(5)付款条(6)长治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长道路(2016)司鉴字第2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7)户口本复印件(8)证人李X、段X的庭审证言。

  经过法庭审理,沁源县人民法院下达了(2016)晋0431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判决:1、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45102.12元。

  该案了结,通过法律途径我们及时帮助当事人挽回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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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沁源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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