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苏X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0月17日被执行逮捕,在本案审判阶段,经辩护人的多方努力,法院同意被告人取保候审,让被告人获得人身自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苏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X已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及情节,被告人苏X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第一款和第三款 第六十八条 第四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苏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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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渝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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