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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沪知青及子女,公房征收有权分配购房补贴

静安区人民法院

  律师价值:

  姜X一家作为回沪知青和知青子女,其实长年并不在上海居住。在征收时,舅舅就要扣克他们的征收补偿份额,他本人从动迁组和其他方面,也受到很多打击,没有很多信心。但全权委托张峥嵘律师后,张律师给了他们很多信心,并为他们争取到了足额多的补偿款。让他们在外地也对案件十分放心。

  案情:

  姜X的母亲系知青,多年前姜X户籍从沈阳迁回外公在静安区泰兴XX的承租房内。数年后姜X父母退休户籍也迁回此处。但由于在上海没有住房,以及工作和家庭原因,姜X一家仍在沈阳居住。去年泰兴路房屋征收,本户按居住困难户进行补偿。姜X一家以及姜X在外地的妻子、女儿,另外姜X外公和舅舅家共9人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但舅舅作为外公的代理人只选购了一套安置房屋自住,没有为姜X家选择购买房屋。在剩余的款项分配中,舅舅也要克扣姜X一家应得的份额。于是姜X委托张峥嵘律师提起了诉讼。针对舅舅提出的,姜X等人为空挂户口,只能平分因居住困难而增加的补偿,对奖励补贴包括自行购房补贴也无权分配的观点,张律师指出,无论空挂户口还是同住人,居住困难户取得的居住困难保障补贴,此款项有权用于购买安置房屋,即可享受安置房屋的优惠价格;而因为该款项没有用于购房,才产生了自行购房补贴,这一款项与是否实际居住房屋并没有关联,因此姜X一家对于相应的自行购房补贴有权分配。

  法院认定:

  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居住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本案中,原、被告9人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员,均有权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分配时,房屋价值补偿款要遵循着重保障房屋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权益的原则予以分割;居住困难户增加的货币补贴款,可以9人之间均等分割。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给付上海市静安区泰兴XX某房屋征收补偿款人民币XXX元。

  原告除每人取得27.5万元的托底保障款项外,也额外得到了20余万元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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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静安区人民法院

标      的:16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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