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案件发生后,王XX家属积极委托律师,通过探访,田曙光律师得知,受害人家庭比较贫困,医疗费用支出28000元(其XX有15000元向别人借款),考虑到当事人与受害者不是很熟悉,如果由家属直接联系可能对方会为难当事人家属,于是,田曙光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与对方沟通,因为出现互殴这种事情,双方都有过错,并且王XX身受轻微伤,所以,田曙光律师认为,该案有调解谈判的空间。最终该案在田曙光律师的指导下,当事人配合律师,在盘龙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组织下达成和解,收到了较为满意的效果。
刑事和解制度: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XX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对于轻微刑事案件XX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初步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2011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刑事和解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当事人和解的内容、当事人和解的途径与检调对接等内容,对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规范。
律师点评:本案XX田曙光律师以自己提出的“以刑事手段解决民事问题、刑事案件非诉化”的办案指导思想不谋而合,本案XX,家属在案发后找律师,律师能够通过与对方积极沟通,使我方当事人不予起诉,需要的不仅仅是法律知识,还需要经验、技巧等。该案的圆满解决,使我方委托人免受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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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