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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某某商务有限公司诉何XX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昆明某某商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问某某不是原告公司的职工,在仲裁阶段原告提交的考勤表及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均无被告何XX的签名,原被告之间只是业务代理关系,仲裁裁决认定被告何XX的入职时间仅仅依据被告何XX的单方陈述。综上,请求判决:1、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实发工资与云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差额及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

  被告何XX辩称:业务代理关系属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原告昆明某某商务有限公司虽然主张原被告系业务代理关系,但是在仲裁过程中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属于业务代理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相反被告于2014年11月就到原告处工作,原告一直不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被告购买各项社会保险,同时,部分月份所发工资还低于云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依法应当支付被告实发工资与云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差额及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综上,恳请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供员工花名册、原告单位通知、激励政策、防伪印章予以佐证。被告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中除防伪印章外均系单方制作故对其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对防伪印章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无法证明原告的印章具有唯一性,故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法院认为,原告的证据除防伪印章外均系单方制作,印章的唯一性也不能证明,故对其提交证据不予采信。

  被告针对其答辩主张提交了身份证、内资企业信息登记表、工作证、被告名片、代理记账合同、业务委托合同、收费收据、企信公司文件交接清单、情况说明、企信日到账表、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短信记录、法律责任告知通知书、快递单、快递签收信息、发票、照片等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事实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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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0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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