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
委托代理人:卓超,浙江XX律师。
被告:朱X。
本院审理原告杨X与被告朱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X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撤回对被告朱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东阳
代书 记员 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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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