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杭XX和黄XX于2013年3月14日结婚,2016年11月21日经黄浦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所签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在杭XX在杭州工作期间由吴XX居住,但房屋产权没有分割。2017年7月黄XX起诉到法院请求分割该房屋。要求分得百分之五十的份额。
该房屋总价110万,系杭XX2013年1月26日支付定金十万元,次月28日再次支付房款49万元并和黄XX一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杭XX和黄XX两人名下。其中前述款项都来自杭XX的母亲上一套房屋变卖后的售房款。剩余房款由两人一起按揭贷款,杭XX是主贷人,黄XX每月的公积金部分自动冲抵之外,其他款项均由杭XX自己支付。截止开庭之日,尚有40万贷款没有还。
庭审时黄XX提供了在杭XX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录音,系双方关系破裂之时的争吵情况。黄XX诱导性问话并激怒杭XX,由杭XX在恼怒的情况下口不择言说自己就是精神出轨。杭XX提供了所有出资凭证,并提交了其一家多人名下无房屋的相关证据。最终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但从房屋资金的来源来看,杭XX用婚前个人资产(其母亲给其的个人财产,他母亲转到他个人账户再有他转给上家)出资,对房屋贡献较大,且无其他住房,又考虑杭XX是主贷人,房屋不应该均分,但考虑两人婚姻存续时间较短,而杭XX精神出轨存在过错,综合酌定判给黄XX百分之四十的份额。房屋产权归杭XX,由杭XX支付黄XX90万元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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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标 的:265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