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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何X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毕节市。2011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未羁押),同日转为取保候审。2016年8月1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赵X、林超,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6]9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犯抢劫罪,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X及台州市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赵X、林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09年7月19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何X与粟XX、杨X(均已判刑)经事先商量,来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九峰新XX外的桔乡大道,尾随曾X至九峰新XX前的花坛边,先将曾X按倒在地,捂住其嘴并威胁其不要喊叫,然后强行劫取其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100余元及手表、黄金戒指各一只(均无法估价)。

  2、2009年7月23日傍晚,被告人何X与粟XX经事先商量,携带弹簧刀、装有衣物的纸袋等物一起来到台州市路桥区客运中XX附近物色抢劫对象。后二人以打摩的去黄岩区沙XX为由,将驾驶赣F×××××号摩托车的周X骗至黄岩区院桥镇院沙路横XX往沙埠镇方向500余米处,然后粟XX故意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衣物的纸袋丢掉。被告人何X谎称要捡回纸袋让周X停车。车停好后,被告人何X趁周X站在路边看手机,用脚将其踹倒。粟XX欲趁机骑走摩托车,但被周X拉住。被告人何X见状,遂对周X进行殴打,并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弹簧刀刺伤周X肩部,致左背部一处创口长5cm,构成轻微伤。粟XX趁机将周X价值人民币5800元的摩托车骑走,被告人何X亦逃离现场。现该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12年10月10日晚20时许,被告人何X与杨X经事先商量,一起来到福建省南安市XX前意香鸡门口物色抢劫对象。后由被告人何X假扮摩的司机将陈X、温X载到南安市官桥镇西街马宅路口武荣XX对面的石仔场,与事先埋伏在该处的杨X一起将陈X、温X按倒在地,并抢走陈X价值人民币3440元的苹果4S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85元,抢走温X价值人民币2430元的苹果4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45元。被告人何X与杨X又用事先准备好的黄色布条及透明胶带将陈X、温X绑住,胁迫二人说出租住处。之后,由被告人杨X在原地看住陈X、温X,被告人何X拿走钥匙到陈X、温X租住房,搜走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12英寸XX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80元的仿OPPO翻盖手机一部及银行卡、现金等物。被告人何X与杨X又胁迫陈X说出银行卡密码,再由被告人何X持陈X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取走现金人民币11000元。后被告人何X与杨X逃离现场。杨X到案后,上述苹果4手机、XX笔记本电脑及仿OPPO手机等均已追回并发还给二被害人。

  另查明,2009年7月25日晚23时30分许,被告人何X与粟XX、杨X经事先商量,驾驶抢得的赣F×××××号摩托车来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九峰新XX11幢外桔乡大道东侧非机动车道上,趁阎X不备,抢走其放在自行车车篮里的一只手提包。

  同时查明,2011年10月16日,被告人何X在实施第1、2笔抢劫犯罪事实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被取保候审,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2016年8月1日,被告人何X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粟XX、杨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曾X、周X、陈X、温X、阎X的陈述,被告人的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发还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价格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关于抓获被告人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多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X另实施了一次抢夺行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已追回,无违法犯罪前科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酌情对被告人何X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27年7月3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心成

  人民陪审员 林冬芳

  人民陪审员 饶XX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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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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