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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XX、刘XX与三明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赖XX,男,汉族,1977年6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代理人:龚XX,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娇娇,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XX,女,汉族,1977年9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代理人:龚XX,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娇娇,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三明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含笑大道XX。

法定代表人:康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XX,福建XX律师。

再审申请人赖XX、刘XX因与被申请人三明XX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民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赖XX、刘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鸣

审 判 员 高 晓

代理审判员 郑XX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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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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