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原告威海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X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X,山东XX律师。
被告丛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XX公司与被告丛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市XX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XX
书记员 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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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标 的:10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