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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与崔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XX,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X,天津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锐,天津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XX,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诉被告崔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XX

书记员  王XX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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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0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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