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XX,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X,天津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锐,天津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XX,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诉被告崔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XX
书记员 王XX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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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0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