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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XX与中国XX公司定海区临城第一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XX。

委托代理人毕罗春,浙江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定海区临城第一营销服务部,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临海东XX。

法定代表人金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X与被告中国XX公司定海区临城第一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XX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XX负担。

审判员 郑XX

书记员 郑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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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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