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劳动工伤

陈X与重庆市XX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璧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12日,住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代理人张金权,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与被告重庆市XX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失业金损失13125元。原告陈X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对方当事人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陈X负担5元。原告预交的5元本院予以退还。

代理审判员 姜 利

书 记 员 李佳利

其他劳动工伤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璧山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