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12日,住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代理人张金权,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与被告重庆市XX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失业金损失13125元。原告陈X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对方当事人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陈X负担5元。原告预交的5元本院予以退还。
代理审判员 姜 利
书 记 员 李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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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璧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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