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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与李XX、池州XX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朱XX,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乔治国,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池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与被告李XX、池州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XX自愿申请撤回对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2元,由原告朱XX负担。

审判员  徐XX

书记员  葛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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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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