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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XX与XX州XX公司、XX州XX公司装饰装修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夏XX,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

委托代理人乔治国,江XX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XX,总经理。

被告XX州XX公司装饰装修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总经理。

两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余XX,江XXXX律师。

两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曹XX,男,196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江XX省XX州市人。系曹XX的弟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XX与被告XX州XX公司、XX州XX公司装饰装修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夏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夏XX负担。

审判员  顾XX

书记员  马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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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人民法院

标      的:15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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