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法院
原告:南天国,男,现住延吉市。
被告:延边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万巨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学军,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天国与被告延边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天国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天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天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在旭
书记员 周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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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21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珲春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