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法院
原告:朴XX,女,住珲春市。
委托代理人:孙学军,吉林XX事务所。
被告:金XX,女,住珲春市。
被告:金XX,男,住珲春市。
原告朴XX与被告金XX、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朴XX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学军,被告金XX、金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嫌疑经济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朴XX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XX
书记员 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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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5 星期二 00:00:00
审理法院:珲春市人民法院
标 的:254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