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债权债务

王XX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蒙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XX,女,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景标,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军,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薛少华

书 记 员  李XX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蒙城县人民法院

标      的:724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