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XX,女,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景标,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军,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薛少华
书 记 员 李XX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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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蒙城县人民法院
标 的:724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