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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安徽润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怀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润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6XXXX9587-2。

法定代表人:黄X。

委托代理人:梁XX,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XX,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安徽润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 判 长  王美琳

代理审判员  杨贵莲

人民陪审员  施福明

书 记 员  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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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怀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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