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润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6XXXX9587-2。
法定代表人:黄X。
委托代理人:梁XX,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XX,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安徽润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 判 长 王美琳
代理审判员 杨贵莲
人民陪审员 施福明
书 记 员 蒋XX
其他劳动工伤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怀远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