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婚姻家庭

阴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原告阴X,女,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代理人马丽,宁夏维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阴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维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阴X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丽、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阴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4年9月13日登记结婚,2005年5月30日生育一子张某乙。由于婚后被告母亲经常干预原、被告的生活,且原告不能提出任何意见,否则被告就会对原告施加家庭暴力,导致原、被告之间矛盾加剧,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10月7日,被告殴打原告,致原告脸部受伤。2014年11月13日,被告母亲到原告工作单位辱骂原告,原告回家后与被告母亲理论,被告又殴打了原告,经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情为轻微伤。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已经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婚生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婚生子18周岁;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兴庆区某室房屋一套、宁A××××ד宝骏”牌轿车一辆,家具家电不要求分割);四、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XX辩称,原告所述被告殴打原告不属实,是原告要打被告,被告抬胳膊阻挡碰到原告,原告自己倒地受伤。被告母亲也从未干预原、被告夫妻生活。原、被告结婚已十年,生活中也产生过矛盾,这些都是因为双方没有及时沟通所造成的,被告相信双方的矛盾可以化解。孩子现已小学三年级,原告要与被告离婚,对孩子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此期间孩子多次与他人打架、发生矛盾。被告不希望原、被告之间的夫妻矛盾影响到孩子,孩子应当在温馨和睦的家庭中幸福成长,有父母的呵护和陪伴,被告希望为了孩子再努力一次,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综上,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之间有深厚的感情,被告作为原告的丈夫、孩子的父亲,愿意摒弃过去的一切,呵护、照顾原告和孩子,让家庭幸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4年9月13日自愿登记结婚,于2006年5月30日生育一子张某乙。2014年10月17日,被告因家庭琐事殴打原告。2014年11月14日,被告因家庭琐事再次殴打原告,致原告头皮下血肿,左前臂软组织挫伤,伤情为轻微伤。现原告以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若所求。

上述事实,有结婚档案证明、结婚审查表、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鉴定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为凭,经当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且已生育一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因被告殴打原告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表态为了孩子、家庭会努力付出,呵护原告和孩子,因婚生子年龄尚小,需要父母的关爱及家庭的温暖,且被告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原告应当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被告不再做伤害夫妻感情的事,并且多关心、照顾原告和孩子,遇到问题加强与原告的沟通,妥善处理与双方亲属的关系及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能够得到改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阴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阴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蒋维国

书 记 员  唐 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其他婚姻家庭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