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劳动工伤

马XX与宁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XX,女,195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繁育中心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委托代理人马丽,宁夏维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XX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与被告宁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XX负担。

审判员  林X

书记员  杨X

其他劳动工伤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