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XX,经商。
委托代理人:郑道义,浙江XX律师。
被告:黄XX,无业。
委托代理人:苏XX,浙江XX律师。
原告黄XX与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由于性格差异,经常发生争吵,无法建立夫妻感情。2015年2月14日(农历2014年12月26日),原告到被告娘家吃分岁酒,原、被告又发生争吵,被告将满杯的茶水泼到原告脸上,原本愉快的家庭聚餐演变成一场闹剧。事后,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诸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黄XX于2015年初怀孕,并于2015年4月20日终止妊娠。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案中原告黄XX在被告黄XX终止妊娠手术后一个月内提出离婚诉讼,且被告黄XX也不同意离婚,故原告黄XX起诉离婚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XX
书记员 郑XX
其他婚姻家庭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3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