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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徐X,安XX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璧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生于1954年1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代理人张晓凤,重庆奥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阳,重庆奥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XX,男,生于1966年8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被告严XX,男,生于1951年3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被告徐X,女,生于1968年3月11日,汉族,住址:重庆市璧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安XX、严XX、徐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219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  廖XX

书记员  邬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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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璧山县人民法院

标      的:438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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