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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XX与多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邵XX。

委托代理人贾光娟,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南XX。

被告多X。

委托代理人赵X,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河南XX律师

原告邵XX与被告多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XX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光娟、被告多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XX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上大学期间认识并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婚生女邵X乙出生。刚结婚时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但后来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矛盾不断加深。现原、被告已分居多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经双方多次沟通,夫妻感情也无法恢复。故原、被告无法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使原、被告双方能从已名存实亡的婚姻中解脱出来,故无奈起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邵X乙由被告抚养。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身份证和结婚证(均为原件)证明目的:1、证明原告的身份;2、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户口本,证明目的:原被告结婚后,于××××年××月××日生有一女邵X乙。

第三组证据:离婚协议(原件),证明目的: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产生矛盾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并于2014年9月20日签订了《离婚协议》,对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女儿邵X乙的抚养权问题做出了约定。

被告多X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因如下:2002年原被告在新西XX求学期间相识相爱,并育有一女儿叫邵X乙,原被告从相识、相恋到结婚、生子,一直都感情笃定,但是自2010年原被告共同到家族企业上班后,工作中的压力以及公与私的冲撞使得双方生活中多了一些磕磕绊绊,当面临被告的丈夫即原告与被告的父亲在工作上意见不一致时,有时被告的处理可能不尽如人意,但是,公司和工作中的矛盾不应成为割裂家庭的借口。所以,原告起诉离婚超出双方父母以及被告本人的意料之外。由于原告听不见他父母的劝说,所以,被告的公公婆婆一直坚持劝被告不能同意离婚,被告的父母也多次劝被告不要离婚,这次原告到法院起诉离婚也是背着父母,被告相信,邵XX也知道,如果双方父母知道这次诉讼也会伤了他们的心,被告渴望用一个完整和谐的家给日渐衰老的双方父母一份天伦之乐。女儿邵X乙的抚养权被告不会放弃,也知道原告深爱着女儿,有时甚至超过了被告。原告虽然诉讼请求把女儿判给被告抚养,被告深知邵XX内心经过了异常痛苦的挣扎。其实,被告不是想要与丈夫争夺女儿的抚养权,只是想以此赢得一个机会和一段时间,来弥合双方感情中那段不愉快,想用一个完整的家感谢原被告的宝贝女儿、父母。综上,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综合法律规定,依法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被告未提交证据。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第一组、第二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第三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是双方生气时签的,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也没有走到协议离婚的地步,没有经过法律部门确认,我方也明确说明不同意离婚。

依据原告诉称意见、证据、庭审意见及原告当事人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年××月××日,原告邵XX、被告多X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双方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邵X乙。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故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原、被告已分居多时,但其并未向法庭提交直接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认定。虽然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因原告未向法庭提交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现已破裂的直接证据,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因缺乏直接的证据予以佐证,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虽然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今后双方能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在家庭生活中能相互尊重、相互体谅、相互理解、相互谦让,夫妻关系一定能改善。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邵XX与被告多X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邵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赵 培

人民陪审员 刘 玲

人民陪审员 吴XX

书 记 员 勾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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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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