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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XX与李XX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原告孟XX。

委托代理人刘丽薇,天津XX律师。

被告李XX。

法定代理人韩XX(母子关系),天津市XX退休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XX与被告李XX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孟XX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孟XX负担。

审判员  董XX

书记员  史XX

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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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1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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