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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与庆城县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原告:马X,男,1983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委托代理人:龚丽晓,宁夏韩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庆城县XX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城县北关XX,组织机构代码670XXXX1506-5。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男,1983年2月生于甘肃省庆阳市,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甘肃省庆城县,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与被告庆城县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马X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X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龚廷明

人民陪审员  庄兴国

人民陪审员  代圣洁

书 记 员  冯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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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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