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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臻、王岳苗与王岳苗、徐斐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臻。

委托代理人:史挺帅,浙江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岳苗,农民。

被告:徐斐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臻与被告王岳苗、徐斐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岳苗、徐斐斐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故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臻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臻负担。

审 判 员 柴学勇

代书记员 林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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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

标      的: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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