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杨*,男,汉族,1973年2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春海,江苏XX律师。
被告沈*,男,1975年12月13日生,汉族。
被告朱*,女,1978年9月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沈*、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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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0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泰兴市人民法院
标 的:10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