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谢XX,铁东路保洁所保洁员(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雅娟,天津师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章XX,无职业。
申请执行人谢XX与被执行人章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4)南民初字第0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章XX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南执字第176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
如被执行人一旦具备新的执行能力,应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否则,一经查实,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杨士勇
执行员 李来旺
执行员 孙志伟
书记员 焦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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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