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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X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X,男,汉族,1978年6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大学文化,丰都县人民医院原设备科科长。2014年5月3日被抓获,同月5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由被逮捕。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XX、文涛,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严X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丰法刑初字第0030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严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晓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严X及其辩护人刘XX、文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1月4日至2014年4月,被告人严X先后担任丰都县人民医院后勤保障部副主任,设备科科长,负责该院医疗设备采购、供应、管理工作。2008年至2014年,严X在丰都县人医院采购彩色超声波诊断仪,全自动细菌培养、细菌鉴定和药物敏感分析系统等医疗设备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医疗设备供应商田XX、邓某某(另案处理)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田XX贿赂款共7.2万元、先后四次收受邓某某贿赂款共11万元。

2014年5月3日,被告人严X被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从丰都县人民医院带至丰都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严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收受田XX、邓某某贿赂款的事实,并退出赃款1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丰都县人民医院关于严X的职务任免通知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丰都县人民医院账务资科、管理制度职责汇编、丰都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招投标资料;证人田XX、邓某某、周XX、隆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严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原判认为:被告人严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8.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严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严X主动退还部分赃款,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严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严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四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严X的其他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二千元依法予以追缴。

上诉人严X及其辩护人提出,严X交代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收受邓某某11万元系自首,一审未认定严X具有自首情节错误;严X具有坦白、主动退赃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对严X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属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是,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严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8.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严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主动退还部分赃款。综合上述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严X及其辩护人提出,严X交代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收受邓某某11万元系自首,一审未认定严X具有自首情节错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已掌握上诉人严X收受田XX贿赂款的事实,严X在接受侦查机关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收受田XX贿赂款的事实,同时又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邓某某贿赂款的罪行,该罪行与侦查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系坦白。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严X及其辩护人提出,严X具有坦白、主动退赃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对严X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属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根据严X受贿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具有坦白、退出部分赃款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的起点刑有期徒刑十年进行量刑,量刑适当。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XX

代理审判员  何XX

代理审判员  蒋XX

书 记 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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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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