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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淮北市运输管理处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安徽省濉溪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生活上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杰,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运输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陈X,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骆X,该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X,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X不服被告淮北市运输管理处(简称市运管处)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于同年4月8日向被告市运管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3日、6月19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X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X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X负担。

审 判 长  王XX

代理审判员  唐晓芳

人民陪审员  孙经纬

书 记 员  周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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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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