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安徽省濉溪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生活上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杰,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运输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陈X,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骆X,该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X,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X不服被告淮北市运输管理处(简称市运管处)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于同年4月8日向被告市运管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3日、6月19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X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X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X负担。
审 判 长 王XX
代理审判员 唐晓芳
人民陪审员 孙经纬
书 记 员 周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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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