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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X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西充县人民法院

董XX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 川1325刑初 173号

  公诉机关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XX,女,1972年1月3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延安路436号17幢1单XX。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西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真树,四川XX律师。

  辩护人蒋×××,四川XX律师。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以南西检公诉刑诉(2019) 1160号起诉书指

  控被告人董XX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吉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 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西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XX及其辩护人黄真树、被告人吉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期间因被告人吉XX死亡,对被告人吉XX终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XX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合计53. 77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依法审理查明:

  1.2019年2月12日中午,吸毒人员冯XX、余××商议由余××打电话向被告人董XX购买 300元钱的冰毒,事后冯XX帮余××给钱。随即余××电话联系董XX,让董XX赊 300 元的冰毒,冯XX也在电话中向董XX承诺事后由其付钱。随后,董XX安排一中年男子将一小袋冰毒送到顺庆区人民北XX门口交给余××。

  2.2019年2月13日,冯XX通过微信和电话联系被告人董XX购买一克冰毒,讲好价格为450元,加上2019年2月12日欠的300 元钱,共付 750元。冯XX说自己只有600元,下欠150元,董XX表示同意。随后,董XX指使李XX(已判决)拿一小袋冰毒与冯XX进行交易,冯XX让吸毒人员余××前去拿冰毒。当日13时许,李XX在南充市顺庆区人民北XX内,将该一小袋冰毒交给余××。收取余××600元毒资。二人交易完成后,现场被民警抓获。民警现场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一小袋疑似冰毒物品,从李XX处查获毒资600元。经称重,该一小袋疑似冰毒净重0. 828克。经鉴定,从该一小袋疑似冰毒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3.2019年3月30日下午两点左右,吸毒人员秦XX电话联系被告人董XX购买600元的冰毒。当日 14 时许,吉XX乘坐川 RT0238出租车到花市街接上董XX,前往南充市顺庆区南门新城XX为秦XX送冰毒。董XX上车后,从车辆右后排位置先后两次递给坐在副驾驶上的吉XX两包毒品,吉XX收到后将该两包毒品先后放于本人衣包和衣袖内,到南门新城XX后,董XX下车到小区内与秦XX交易。秦XX将 400元现金交给董XX,另欠董XX200元。董XX随后返回该出租车准备回XX酒店,在出租车行至顺庆区人民南路小西XX时,董XX、吉XX被南充市顺庆区公安局北湖路派出所民警查获。吉XX在被抓获前,将持有的一大袋毒品放于出租车副驾驶位置靠车门处地垫上,后被出租车司机李XX发现并提交到公安机关。经称重,该一大袋疑似冰毒物净重51. 104克。民警从被告人吉XX随身处查获毒品一包(内含三小袋)、疑似麻古物一小瓶。三小袋疑似冰毒物净重分别为0. 429克、0. 997克、0. 413克。两小袋疑似麻古物净重分别为 1. 518克、0. 016克。经鉴定,从该一大袋及三小袋疑似冰毒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该两小袋疑似麻古物中未检出甲基本丙胺成分。

  同时查明:被告人董XX于2019年3月3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董XX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前两起事实均无异议,对第三起事实,称自己只是拿毒品给“洪××”, 没有贩卖毒品。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

  证实:

  1. 被告人董XX的供述,证实其对起诉书指控的前两起贩卖毒品事实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事实,董XX在第三次供述中称“我与吉XX从XX酒店出来,我给吉XX说李XX要放出来了,我去××家里看看,吉XX说北湖派出所在花市街不安全,就给了我两袋东西,我当时摸到是冰毒。我从李XX家里出来后,吉XX坐的的士在街对面等我,上车后,我将一大袋冰毒交给坐在副驾驶座上的吉XX,一会又将另一袋也交给吉XX,我中途在南门新城XX下车去找洪××让他给我准备回乡下的车,洪××不在,碰到洪××的兄弟,我就告诉他转告洪××准备车。我上车后拿出自己包里的钱数,因为以前掉过钱所以拿出来数,在途中被警察查获。”董XX第四次供述称:“与吉XX从XX酒店出来的路上,吉XX一次性给我两袋毒品让我保管,我上车后就还给他。”经办案民警向董XX出示出租车上的监控视频后,问被告人董XX在出租车上她给吉XX看的是什么东西?被告人董XX称在车上给吉XX看的是毒品,毒品是拿给洪××的,到南门新XX洪××喊他的另外一个小弟下来拿的,他小弟拿的毒品有三分多。上车后数的是自己的钱,在车上给吉XX毒品时说“给我拿到”的意思就是还给吉XX毒品,给吉XX第二袋毒品时说“这个也给我拿到”还是还给吉XX毒品的意思董XX第六次供述称:“吉XX给我的毒品有一大袋和另外一袋里有两三小袋,大袋大概重50克,两三小袋重1、2克。”

  2. 证人李XX的证言及辨认照片,证实他是出租车驾驶员,在花市街路口上来一名男子,那名男子打电话给别人说在车上等她。过了一分钟,上来一个女的,手里提了两个小袋子,坐在后排,那个男的给那个女的说给司机10元钱,那个女的说要得,并说到南门新城一期,到达后那个女的打电话后又说到南门新城三期,他又开到三期,后来看见那个女的空手下车,那个坐在副驾驶上的男的就在车上等她,等了两分多钟,那个女的出来,说到宇X,自己就往宇X开,在小西XX处有便衣警察把他们带走了。后来自已发现副驾驶后面靠右手车门脚垫处有一大包晶体状物品,就交给了北湖派出所民警。

  李XX辨认出在其车内捡到的一大袋用心心相印纸包裹的外用透明胶布包装的东西的具体位置。

  3. 证人冯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 2019年2月12日,他和余××想吸食毒品,因为没有钱就让余××向董XX赊 300 元的毒品,董静安排人将毒品送到蚕种场小区门口交给了余××。2019年2月13 日,他再次与董XX联系购买毒品,并讲好价格450元,加上12号欠的300元,共计750元,他跟董XX说只有600元,下欠 150元,董XX表示同意后,冯XX让余××去拿毒品,董XX让李XX将毒品拿到蚕种场小区门口交与余××并收取毒资600元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冯XX辨认出董XX。

  4. 证人秦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大家称他"洪××",他听他一个朋友王XX说董XX在卖毒品。2019年3月底的一天他电话联系董XX购买600元的毒品,并让董XX送到南门新城三期,董XX送到后他给××400元,并跟董XX说欠她200元。过了两天后他听说董XX被抓了。

  秦XX辩认出董XX。

  5. 被告人吉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9年3月30日上午我给

  董XX打电话说想在她那里吸食毒品,董XX让我去宇X1811房间。我们吸食毒品后,董XX叫我一起去她哥那里,我们从宇X出来,走文化路到天赐,然后到花市街,她就让我在下面等她。董XX一个人进了牙科旁边的一个小区内,等了十几分钟董XX打电话让我打的到牙科对面等她,我坐在副驾驶上,看见董XX提了一个塑料口袋上车,她去的时候没有提东西,她上车让司机到南门新城三期,我问她去南门新城去干什么,她说去给别人送东西。她下车后几分钟又上车,我看见她从南门新城三期出来在往口袋里放钱。在路上董XX就拿一个纸包裹的东西给我,让我帮她放一下,我就放在右边口袋里,过一会她又把用心心相印纸包裹的东西给我,我一摸心里想这是冰毒,并问董XX是不是那个(那个是指毒品),董XX回答“嗯', 肯定就是毒品,车行驶至红绿灯处,看见警察冲过来,我心里就吓到了,然后就将左手大臂内的冰毒丢在副驾驶的后面,我看见董XX迅速将东西放在副驾驶后面的脚垫下面,我慌忙中还忘了右手口袋中还有董XX给我的三小袋冰毒和一个麻古。就被警察查获了。董XX给我的冰毒就是你们称重的那一大袋和我身上搜出来的。”

  吉XX辨认出在车上搜出的毒品就是董XX给他的,并指认了现场。

  6. 李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2月13日,董XX让自已送毒品给一名男子,并收这次送货的钱和上次的欠款。李XX把毒品给那名男子,对方给了600元,尚欠150元,二人当场被民警查获。

  李XX辨认出董XX。

  7. 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与冯XX的证言一致。

  8. 称量结果,证实被告人董XX、吉XX丢弃在出租车内的毒品净重51. 104克,在其身上搜出的毒品分别净重0. 429克、0. 997克、0. 413克。两小袋疑似麻古物净重分别为1. 518克、0. 016克。

  9. 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身上搜出的检材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

  分。

  10. 被告人乘坐出租车的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董XX上车后坐在出租车的后排,将一包东西交与坐在副驾驶的吉XX,并说:“你给我拿到。”过了一分钟左右,董XX又将一包东西从后排递交给吉XX并说:

  “这个也给我拿到。”

  11. 手机电子数据,证实被告人董XX与吉XX、秦XX、冯XX等人的通话记录。

  12. 扣押清单,证实扣押了一大袋疑似毒品、三小袋疑似毒品、一袋疑似麻古、一瓶疑似麻古、一部黑色OPPO手机、一部粉红色手机、二个电子秤。

  13. 毒资固定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董XX贩卖给冯XX毒品,冯××支付给李XX的600元毒资系警方固定的毒资。

  14. 勘验、检查笔录。

  15. 办案机关的情况说明。

  此外,庭审中公诉机关还出示了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法律文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主要证实本案的立案、管辖、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合法以及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关于被告人董XX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董XX2019年3月30日

  向秦XX提供了毒品,但没有证据证明董XX贩卖给秦XX,董XX被抓获后并没有扣押的毒资在案予以证实,被告人董XX给秦XX的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首先,在案的证人证言、被告人董XX的供述均证实董XX在与秦XX毒品交易之前就与他人贩卖过两次毒品,是一名贩毒人员。其次,出租车司机证实将董XX送至南门新城三期,同案犯吉XX的供述称看见董XX从出租车下去后到南门新城三期给别人送东西,回来后在往包里放钱。被告人董XX供述从南门新城三期出来上车后拿出包里的钱在数。虽然被告人说因为爱掉钱,数的是自己包里的钱,但购买毒品的秦XX证言能够证实他与董XX电话联系购买毒品,董XX表示有毒品,并按照秦XX的意图将毒品送到指定地点并收取毒资的事实。虽然在案证据没有毒资,但吉XX的供述、出租车司机的证言以及董XX的供述,结合秦XX的证言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实被告人董XX下出租车后将毒品贩卖给秦XX并收取毒资的事实。董XX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XX3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合计 53. 771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惩治毒品犯罪,根据被告人董XX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九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二0三四年

三月二十九日止,没收的财产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付)。

  二、被告人董XX收取的毒资予以追缴,扣押的毒品、电子秤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杨红清

人民陪审员     任     晏

人民陪审员     陈     飞

二0二0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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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西充县人民法院

行      业:毒品辩护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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