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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离婚案件胜诉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许X与被告庄XX结婚。2004年7月2日,婚生子庄XX出生。被告庄XX因酗酒成瘾,戒酒三次均未能成功戒除。夫妻感情因被告过错所致,已彻底破裂。2008年10月8日,原告向长丰法院诉请离婚。准予原告许X与被告庄XX离婚,婚生子庄XX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被告庄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上诉人庄XX系精神二级伤残,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法院以庄XX为正常人对待,这显然是错误的;2.许X坚决要离婚,上诉人同意离婚,但因为庄XX系精神病人,不适合承担婚生子庄XX的监护责任,庄XX的监护权应当由许X承担。

  办案经过

  受本案被上诉人许X的委托,安徽XX指派袁长伦律师担任许X的诉讼代理人,并参加今天的庭审。代理人发表了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调解结案。一、许X与庄XX同意离婚。二、婚生子庄XX由庄XX抚养,许X自本调解协议签汀之日起,一次性给付庄XX抚养费和经济补偿款计4.5万元。于2019年5月15日前给付2万元;于2019年6月15日前给付2.5万元。

  律师说法

  中华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2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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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7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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