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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维权站|交通事故后因自身疾病死亡,残疾赔偿金能否主张?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马X士回家经过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XX时,被杜XX驾驶的出租车碰撞受伤,当即被送往附近医院治疗。经诊断,马XX受伤部位主要为左、右膝关节损伤、肋骨骨折等,住院治疗28天。经交警部门认定,出租车司机杜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马X士承担次要责任。

  因马X士离异,唯一的儿子跟随前夫生活,身边再无其他亲人,出院后她只能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理赔事宜。经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保险公司给出的理赔金额过低,因自己交通事故受伤后行动不便,四处打听后委托宁XX“易索赔”团队代为处理该案。

  办案律师对案件情况进行了全面分析,确定了处理方案。首先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马X士的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马X士的伤残为十级。随后办案律师就赔偿事宜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保险公司对马X士的伤残等级有异议。办案律师将该案诉至法院。开庭时,保险公司就马X士的伤残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按照法律程序,法庭中止审理,决定重新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马X士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在等待二次司法鉴定结果期间,马X士因自身疾病抢救无效死亡。接到马X士死亡的消息后,办案律师又与保险公司联系协商本案,二次鉴定受其继承人委托,鉴定结论依然是十级伤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性质是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只要受害人年龄未超过60周岁,残疾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马X士48岁,死亡时间距事故发生为7个月时间。按道理马X士本应得到按20年计算的赔偿金,现在其诉讼主体资格在维权期间灭失,还能为她主张伤残赔偿金吗?尽管马X士不在人世,但这笔钱能否得到赔偿关系到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认为,尽管马X士构成十级伤残,对残疾赔偿金的时间只能计算7个月,即计算至马X士死亡前一天。双方对此争议较大,调解再次陷入了僵局。

  为维护马X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办案律师查阅了大量的类似案例、相关判例和法律规定。在当前的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种情况下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持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残疾赔偿金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有明确赔偿标准,应由法官结合案情决定;有的将残疾赔偿金界定为对受害人未来的预期收入损失,并明确规定了赔偿标准;有的认为,是对未来预期的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赔偿二者的兼顾。但办案律师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即对财产损失的赔偿,并非精神类赔偿。受害人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直接后果是财产损失。受害人在发生事故受伤的瞬间,这一直接的财产损失就已经产生,在计算时仅考虑受害人年龄及伤残级别即可,不能因受害人事后不可预测的、因自身疾病造成死亡不予赔偿。马X士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时长应为20年,不能仅算7个月。

  法院再次安排开庭后,办案律师据理力争,拿出多份相似判例及法律规定,说服了被告和法官。因办案律师庭前证据准备完整,理由充分,在法官的主持下,保险公司最终同意了办案律师的观点,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即按20年的计算数额赔偿马X士的残疾赔偿金,其继承人获得赔偿款1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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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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