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刑事诉讼

姜X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承德县人民法院

  姜X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821刑初41号

  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XX,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捕前住河北省承德县。2018年11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辩护人闫旭,河北XX律师。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承县检公诉刑诉(20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XX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X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承德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武X和被告人姜XX及其辩护人闫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份,被告人姜XX为骗取承德县下板城XX大杖子景XX路占地补偿款,在自己没有马匹和羊只的情况下,将本村村民姜X1所有的3匹马和本村村民赵X所有的29只羊冒充自己所有进行评估,非法获得养殖补偿款118120元。后姜XX将此款领取用于个人消费等。

  被告人姜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未做辩解。

  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姜XX具有立功情节,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根据姜XX在2018年11月16日第四次供述,姜XX明确向公安机关举报了姜X2等多人利用类似本案中姜XX诈骗的方式实施诈骗国家巨额补助款的行为,但是在四个多月后,在本案开庭审理时,关于姜XX提供举报线索的上述案件没有任何进展。这只能说明侦查机关对于姜XX的立功线索并不重视。2、姜XX及其家属愿意积极配合司法机关退还犯罪所得并交纳罚金。3、对于本案的发生,姜XX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本案形成过程中,相关人员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包括村、镇领导对于本村人员及羊、马的归属情况未严格调查,评估人员在评估时,在没有确认被评估的羊、马是否属于姜XX,以及评估当日去指认羊、马过程中的姜XX是否是被评估对象等均没有认真审查。相关的人员不负责任也促成了本案的实际发生,在量刑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姜XX属于初犯、无犯罪前科,犯罪后及当庭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考虑到姜XX愿意退还全部犯罪所得,及其实际的立功表现,恳请合议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姜XX非监禁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份,被告人姜XX为骗取承德县下板城XX大杖子景XX路占地补偿款,在自己没有马匹和羊只的情况下,将本村村民姜X1所有的3匹马和本村村民赵X所有的29只羊冒充自己所有进行评估,非法获得养殖补偿款118120元。后姜XX将此款领取用于个人消费等。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1、证人任X的证言,证实我是承德县农牧局工作人员,2018年6月11日,农牧局下板城站站长张XX安排我、张XX、连XX三人去下板城XX数马,后我三人在村主任吴X的带领下,到温泉车队对面的一个小吃部门前,不一会,一个年轻的小伙子牵着三匹马过来了,那个小伙子说户主叫杨X,我们就将三匹马拍照登记。那个小伙子说他还有羊,让去数羊,然后他又领着我们沿着那条小土道一直往里走,大约一二百米,那有个羊圈,然后我和张X2又开始数羊,我记得那个年轻小伙子跟我们说的数和我们数的数是一样的,确定无误后,我们就在表上登记了,又让那个年轻小伙子在表上签字按手印,然后村主任吴X又签字,最后镇政府那个工作人员也签字,但是那个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没有到现场去,回到农牧局后我们把手续交给张X1;2、证人杨X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28日,委会委员高X给我打电话,说我的存折里有11.8万元的补偿款。后姜XX说这是他弄的马和羊的补偿款,说是当时评估马圈和洗车店的时候用的是我的名字,这次也用我的名字,让我跟着去取钱。我让姜XX给出了一个手续,内容大概是马和羊的补偿款都是姜XX所有,与我无关。第二天我就把钱取出给姜XX了。后姜XX还给我一个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该款与我无关;3、证人姜X1的证言,证实我是大杖子村村民,养殖了三十多匹马。2017年4、5月份,姜XX向我借马,因为姜XX之前在温泉车队对面的河沟里围了一个马圈,他也没马,我知道姜XX是为了占地评估补偿一事,我就没有借马给姜XX。2018年2、3月份,姜XX再次借马,我也没有借。2018年6月一天中午,姜XX说有人要看我的马,骑马拍照之类,我就同意了,后我发现我的三匹马被牵到温泉车队对面桥下河套边姜X3小吃部门前了,我过去看见有两个女的给马拍照,姜XX和吴X在一旁,我以为是游客骑马拍照呢。事后赵X告诉我,姜XX评估的资产中有我的马,我才知道那两个女的给三匹马拍照是评估呢;4、证人赵X的证言,证实我在大杖子工业园后面的一条土路上养殖羊,一共有五十多只。羊圈里五十多只羊都是我自己的,姜XX没有养过羊也没有放在我的羊圈里养过羊,我在第一次笔录里所说是姜XX让我那么说的。姜XX当时带拆迁补偿的人去了我家羊圈评估羊,后来这事别人举报了,所以姜XX让我说我家养的五十只羊中有他三十多只;5、证人吴X的证言,证实2017年初,姜XX的马圈、姜XX和杨X合伙开的洗车店都在征占范围,都评估了。后姜XX说自己确实有马,一直让我联系着给评估,我记得是夏天有一天下午,农牧局的人、姜XX我们在姜X3小吃店门前评估了姜XX的三匹马,评估的比较简单,就是拍照登记数量。姜XX说还有羊,在赵X的羊圈里,姜XX就带着农牧局的那两个女子去评估羊去了,我没有跟着去评估,评估羊回来后,姜XX说他有贷款,不能写自己的名字,就写的杨X的名字;6、证人高X的证言,证实姜XX是五组组长,2018年秋天,姜XX在我这领取了名字为杨X的存折,存折里一共有118120元的养殖补偿款。其他的事情我不清楚;7、辨认笔录,证实任X在数马和羊的时候,是一个年轻小伙子牵马过来,并领着工作人员到一个羊圈数羊的,这个年轻小伙子经辨认是被告人姜XX;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任X辨认2018年6月11日,任X和张X3、连X一起数羊的地方为赵X的羊圈,数马的地方为姜X3小吃部附近;9、杨X评估马和羊的相关手续及照片,证实相关评估手续及评估作价标准,显示杨X养殖场清单上有马3匹,羊29只;10、养殖场补偿发放表,证实名字为杨X,补偿合计为118120元,领款人为姜XX代领;1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姜XX系抓获到案;1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姜XX系成年人;13、被告人姜XX的供述,2016年底,我在对面的河套建一个马圈和羊圈。2017年3月份,马圈和羊圈所在的道路要修成景观路,我的马圈和羊圈,还有我和杨X一起弄的洗车店就进行了资产评估,用的是杨X的名字。评估的时候,因羊和马不是我的,是别人放在我那养的,所以没有评估羊和马,只评估了羊圈和马圈。2017年夏天的时候,马圈和羊圈被河水冲了都没有了。2018年6月份,我为了多得点钱,就从姜X1那借了三匹马,从赵X处借了29只羊,我找到村委会,村委会联系的畜牧部门来评估,评估马是在姜XX小吃部门前,是村长吴X领着两个女的来的,那两个女的问马是谁的,因为原来评估马圈是用的杨X名字,所以我说是杨X的,评估羊是在赵X的羊圈,名字写的也是杨X。过了几天,补偿款就打到了杨X的存折里,我让杨X把11万多元的补偿款全部取出来给了我。这件事和杨X没有关系,杨X也不知情。是我为了多得补偿款,从他人处借了马和羊评估,骗取11万元补偿;14、公安机关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举报的线索公安机关至今未能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政府补偿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XX在检察机关和当庭均能如实供述,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XX向公安机关举报了相关犯罪线索,但至法院判决之时公安机关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已查证属实,故被告人的辩护人构成自首的辩解,本院无法采纳。本院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姜XX继续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18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XX

  审 判 员  王XX

  人民陪审员  柴 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雒XX


其他刑事诉讼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承德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